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纠纷,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怎样才能成为法院采信的证据?近日,象山某服装公司向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了电子邮件的公证保全,法院采信了这份公证保全的证据,服装公司成功维权。
今年年初,象山某服装公司将两批加工的服装出口给英国客户,货物由宁波某国际贸易公司承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货物刚交到国际贸易公司,服装公司得知英国客户破产了,幸好当时货物还在承运人手中。服装公司赶紧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国际贸易公司将货物运回中国,但国际贸易公司最终在无供货商正本单据的情况下,将两批货物全部放货给了英国客户。
服装公司将国际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国际贸易公司赔偿损失。
如何证明在货物没有放货前就已经通知承运人不要放货了呢?服装公司向宁波永欣公证处申请了电子邮件的公证保全。
不久,服装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公证保全作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信,最后成功维权。
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公证员王平醒:目前,公证处受理的电子邮件公证有两类:一类是存储在如Outlook Express里的电子邮件;另一类是存储在如新浪、网易等电子邮箱里的电子邮件。Outlook Express内容存于本地电脑,决定了其易消失、篡改,较之网络电子邮箱里的电子邮件,其客观性较弱。公证机构一般不对Outlook Express电子邮件进行公证。
在电子邮件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的今天,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应当有一定的证据保全意识:1.尽量将电子邮件存储于公众服务器上,避免使用本地电脑软件收发邮件;2.习惯用本地电脑软件收发邮件的,尽量在公众服务器上备份,或者定期证据保全公证后再下载至本地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