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你的邮件就是法庭上的证据

浏览:2414  来源:纵横随心邮  时间:2020-05-04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今后,以下这五类电子数据都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其中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调查,由于在邮件系统中保存邮件可能存在因邮箱存储空间不足,或系统崩溃等问题造成数据丢失,邮箱用户大多习惯利用邮件客户端将所有邮件收取到本地进行保存、管理。但这样的使用习惯,可能会令企业的数据资产流失。例如,因员工离职而将全部工作邮件带出后在系统内全部删除这样的事例已屡见不鲜。

由于电子邮件可篡改、易伪造,如发生商务纠纷,对电子邮件的来源、邮件内容、收发主体的真实性均难以进行认定或是作为庭审证据。加之近年来,国家对电子邮件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政策的收紧令电子邮件的归档备份和公证,成为政府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央企、国企等企业级客户的刚需。因此,企业对电子邮件规范化存证的需求,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形势所迫。

最高院对于电子邮件用于庭审证据已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电子邮件存档才能够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1、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企业邮箱)地址 ;

2) 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3) 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付费的邮箱更加可靠;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3、电子邮件如何保存证据

使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化保全,因为这样一来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一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另外,除了提交电子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子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音、确认短信等,用以佐证电子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由上面的电子数据证据要求可以发现,如需将电子邮件作为庭审证据,企业或个人需要对往来电子邮件做保全存档或进行第三方公证,并且防患于未然十分重要。如无事前备份,当已产生纠纷或需要上庭时,电子邮件可能已被删除,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纵横随心邮有提供邮件归档及邮件备份功能,可长期留存电子邮件并保持邮件的原始状态,备份后的邮件也可进行实时搜索、访问和追溯。

另外,纵横随心邮外贸企业邮箱已与国内权威的公证机构合作,可直接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公证流程和结果遵从相关法规,便于企业合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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